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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政治思修主观题常用的“原则精神”考点

2015-02-26 16:09  作者:文都教育  来源:新东方网整理  字号:T|T

考研政治的思修主观题一般给的案例都非常具体和生活化,这一点与马原是高度接近的,这样案例选择就决定了考查内容不会是特别空泛的考点,也不可能考查某项制度。一般会经常出现“原则精神”一类的考点,下面我们就把这些考点总结一下。

1.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1)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个体提高自我价值的过程,就是通过努力自我完善以实现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构成了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没有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人总是生活在社会当中,个体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个体的人生活动不仅具有满足自我需要的价值属性,还必然地包含着满足社会需要的价值属性。人是社会的人,这不仅意味着个体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必须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还意味着以怎样的方式和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也是由社会决定的。一个人的需要能不能从社会中得到满足,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取决于他的人生活动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即他的社会价值。

(2)人生价值的标准

人是社会的人,总是生存和活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中,并受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制约。在实际生活当中,人们会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人生目的,以独特的思想和行为赋予生活实践以个性特征。不过,任何个体的人生意义只能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基础之上,并在社会中才能得以实现。离开一定的社会基础,个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当然也无法创造人生价值。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一个人的生活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所规定的,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价值评判,也主要是以他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为标准。个体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贡献越大,其人生的社会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人生的社会价值就越小。如果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没有贡献,反而起到某种反作用,那么,这种人生的社会价值就表现为负价值。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价值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3)人生价值的评价

比较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社会成员人生价值的大小,除了要掌握科学的标准外,还需要掌握恰当的评价方法,做到以下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第二,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第三,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第四,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2.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和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人生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第一,实现人生价值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第二,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

人生价值实现的个人条件。第一,实现人生价值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第二,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第三,立足于现实,坚守岗位作贡献。第四,实现人生价值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

美好的人生价值目标要靠社会实践才能化为现实。人生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人生价值的评价就是对实践及其成果的评价。人生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人能够自觉地、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通过创造性的社会实践把人生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因此,社会实践是人生价值真正的源头活水,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对于大学生而言,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具有特殊的要求。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2.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人类要生存,首先必须满足各种需要。任何需要都是一定的主体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对一定对象的需要,都必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因此,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

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前提。第二,诚信原则。第三,宽容原则。第四,互助原则。

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第一,正确认识竞争。一般说来,竞争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有助于激发竞争主体的进取心,有助于竞争主体客观地评价自我、扬长避短、展现才华、不断提高,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竞争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的恶性竞争,既是人际交往的大忌,也是个人品德修养的大忌。在竞争中要有规则意识,要守法守德,要讲风格、讲合作,不能把竞争与合作对立起来。第二,正确认识合作。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真正伟大的力量在于团结协作,团结有力量,团结能制胜。第三,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而从本质上看,两者又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的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

3.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特定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人总是从自己特有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外界事物,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和独立性。人又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着社会性。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同时又以社会的形式存在。在生物本能上,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生存和延续的条件;在自身价值的实现上,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途径和可能。人的这种社会性,意味着人必须经过充分的社会化的洗礼,使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条件。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在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是,人的需要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即使是人的本能需要,也深深地打上了社会历史的印记,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需要。人的需要的满足,只能借助于社会,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因此,个人需要不纯粹是个人的,它或多或少是社会需要的反映,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需要也不是脱离个人需要独立存在的,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孤立地、不联系社会需要来考虑个人需要,将使个人需要失去基础和条件,还可能导致个人欲望、个人需要的无限膨胀,最终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使个人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个人利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它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应自觉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社会利益。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个人的权利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没有社会,个人的权利就无从谈起。离开了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个人的权利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与承担社会的责任是统一的。但是承担社会的责任并不与享受个人的权利简单对应,在道德要求上,不应把是否享受个人权利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先决条件。承担社会的责任,为社会作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只有人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为社会多作贡献,社会的财富才能不断增加,才能为人们享有权利提供雄厚的基础。个人也只有在承担社会责任中,才能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品德高尚,自我价值也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4.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道德的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主要的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行为和实践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与能力。这是道德最突出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功能。道德评价是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是道德调节所赖以发挥作用的力量。如果道德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就能引导和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调节社会整体和个人的关系使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完善和谐。

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就是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5.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它体现了广大人民普遍追求的精神价值,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理念认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

6.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与取消。自由并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为了保障他人同等的自由,法律一般都要给当事人的自由确定合理的界限,对当事人的自由施加合理的约束。这些合理的界限和约束是保障所有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任意地限制或取消人们的自由。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这一观念是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因而法律上的真正平等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7.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如果立法是不公正的,执法就很难做到公正。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执法是指广义上的执法。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二是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公正,又要重视执法公正,保证从立法到执法全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在法律中,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我们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以诉讼为例,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我们特别要增强程序公正观念,重视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

8.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平等权。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人身自由权。第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第六,社会经济权。主要包括:①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②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③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④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点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第七,文化教育权。第八,特定主体权利。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五,依法纳税。第六,其他义务。


大家要注意的是,思修主观题考查范围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也包括法律基础,不可偏废。法律基础部分不涉及实体法的考查,只涉及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权利与义务。且纵观近几年真题,思修主观题的命题手法稳定,没有太大的跳跃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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