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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后果有多严重?考试时这些事情千万别做!

  

  距离高考还有9天的时间了,对于高三的同学们来说,12年寒窗苦读终于迎来了证明自己的时刻,大家可以说是牟足了劲儿希望自己能考个好成绩,而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保证考生顺利考生的前提。然而,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作弊器材快速升级换代,作弊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严重威胁着教育考试安全,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社会公正,严重损害了诚信考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歪心思”而影响了自己一辈子的发展。那么对于马上就要走上考场的高三党来说,在考场上都有哪些“行为禁忌”?什么东西该带,什么东西不该带?如果作弊,迎接的是怎样的严重后果呢?

  今晚新闻联播之后19:32,我们的《新课堂——高考直通车》特别节目将带您一起了解下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案例及后果。

△《教育考试警示片(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了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从全国侦破的考试作弊案件中可以发现,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团伙化、职业化、网络化、高科技化的新特点。总的来说,教育考试作弊可以概括为有组织作弊、替考和考生单独或协同作弊三大类。以下所述教育考试作弊违法案件是省内外近几年破获、且已判结的典型案例。

第一大类:有组织作弊

  典型案例之一:山东法院判决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王某是某培训学校工作人员,2016年2月,他带领学生参加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参加青岛某高校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前,王某使用手机QQ聊天组建了“青岛某高校总队”讨论组,邀请考生孙某等人加入,并告知孙某等人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讨论组发送考题,由其提供答案。在考试过程中,孙某使用手机将试卷的第一页拍照,并发送至QQ“青岛某高校总队”讨论组,王某遂将题目答案在讨论组公布。孙某等人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崂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典型案例之二:陕西省艺考作弊案 2016年1月9日,陕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播音、编导专业课考试举行,考试中考生白某、杨某先后用手机将试卷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考场外其参加的培训学校老师毛某等人。为方便解题作弊,毛某等人建立微信群,将试题解答后,在考试期间分别发送到其培训学校的QQ总群、微信群、在该校参加2016年艺考培训的艺考群以及杨某的微信。看到答案后,培训学校老师牟某等又先后将考试答案发送给该培训学校在咸阳、汉中各地的分校微信群及白某等相关考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三人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到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牟某、王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白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各单处罚金1万元。第二大类:替考典型案例之一:银行主管考研找替考 被抓后双双被判拘役刘某,是某银行济南分行部门主管,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刘某通过网络联系万某,让1991年出生的万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许诺给其好处费。2017年12月24日,万某在济南市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考场内,代替刘某参加英语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本人相貌与证件照片不符,后经监考老师核实,万某代替刘某参加考试。随即,万某被公安人员带回接受调查。当日,刘某在得知万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万某、刘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络关于代替刘某参加考试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万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法院依法判处万某、刘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典型案例之二:北京破获首例有组织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替考案48岁的男子匡某是湖南省某专修学院的职员,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点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等人参加考试,结果因证件与本人不符被发现。据替考者交代,组织者为匡某,该人组织20余人来北京考试,其中有多个替考人员,随后,警方将匡某抓获。根据警方调查,2015年7月,匡某在湖南开办在职研究生培训班,该培训班学费不菲,复习期间要缴纳2万元学费,若通过考试还需缴纳2万元。曾某等三人都是该培训班的学生,由于没有把握通过考试,因此找到匡某。匡某则承诺为他们找到合适的“枪手”,但“枪手”最终都被发现。庭审过程中,匡某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房山法院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鉴于被告人匡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房山法院对本案涉及的替考案件进行了另案审理,替考人及被替考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第三大类:考生单独或协同作弊典型案例之一: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韩某参加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夏季),考试过程中该生举手示意要求去厕所,在返回考场进行再次安检时监考教师发现该生身上携带手机,监考教师按照考务工作规定将该生的行为如实进行了记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考试作弊进行处理,对该生作出了“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典型案例之二:考试过程中携带小抄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生沈某参加山东省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英语(一)科目考试,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发现该生夹带两张英语纸片,监考教师随即收缴并按照考务工作规定将该生的行为如实进行了记录,该生考后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申辩称英语内容的纸片是不小心带进考场并无进行抄袭纸片内容的行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充分听取其申辩意见后再次复核了该生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最终认定该生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违规行为,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该生“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的处理。



   “正义可能迟到,但从不缺席”。净化考试环境,“专项行动”出重拳。2019年4月,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山东省启动了“严格考试管理、打击生产销售作弊器材、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整顿助考培训机构、净化涉考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并将长期开展,旨在彻底净化考试环境,建立完善考试安全长效机制,着力打造“不敢作弊、不能作弊、不想作弊”的考试生态。

  2019年12月18日上午,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举办了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成果有关情况。共侦破案件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9名,打掉以保过为名义利用网络组织考试作弊的社会培训机构5个。其中,2019年4月,青岛白某等4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涉案人员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2019年6月,济南万某等8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涉案人员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2019年8月,泰安杨某等11人组织作弊案,涉案人员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两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的罚金;2019年10月,潍坊潘某等17人组织作弊案,涉案人员被判处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潍坊王某等2人代替考试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次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了考试作弊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下一步省公安厅会同教育等部门继续严厉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给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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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4:21

来源:高考山东

作者:新东方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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